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元:《岚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羁系措施(试行)》等六个措施两项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岚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 岚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羁系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审批与羁系的有序衔接,切实增强“审管分散”后的事中事后羁系,联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革新试点事情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根据“谁审批谁卖力、谁主管谁羁系”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划转到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后,由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集中行使划转事项审批权,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事中事后羁系权。第三条审批职能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卖力本行业生长战略、生长计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职能稳定;组织推动行业生长,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稳定;对行业内的主体举行日常监视治理职能稳定。
第四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卖力实施职责规模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议、送达以及公示、听证、招标、拍卖等特别法式和行政相对人容缺答应、补齐等事项,负担审批的主体责任,启用统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对职责规模内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审批效果是否正当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第五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卖力依法制定或实施尺度化的审批规范和审查细则,明确各审批环节事情职责,确保审批环节的公然、透明、规范。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做好审批事项管理中的专家评审(论证)、现场踏勘(核查)等其他审查事情。对涉及生产力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公共利益和民生事项以及其他庞大水平较高的重要事项审批事情协助提供业务培训、事情指导;配合相同协调国家、省级主管部门;定期回复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征求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意见;将可能影响行政审批决议的羁系信息抄送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负担审批事项事后羁系责任。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做出行政审批决议之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事后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推行行政审批决议举行日常监视治理,并负担相应的羁系责任。第八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的需要变换、撤回、打消、注销等行政审批要求要实时处置惩罚反馈。
第九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对行政审批行为失职,造成违法违规审批等效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羁系失职,行政相对人未执行行政审批效果,造成不良结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羁系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惩罚。第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岚县行政审批专用章治理措施(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效”革新,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执法法例,联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革新事情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的审批事项,在事项管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异地挪用。第三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事情中具有与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执法效力。划转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四条 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应严格根据授权规模和印章治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设使用挂号台帐。第五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行政公章。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详细使用规模:(一)行政审批事项;(二)核发证照等;(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吸收行政审批申请质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质料等;(四)依法不需要发表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禁绝予行政审批决议;(五)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第七条从2020年1月1日起,启用“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项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
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岚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第八条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应当同步建设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治理制度,切实规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治理。第九条仍保留部门审批事项的部门,事项的管理办结,由部门自行决议印章的使用。第十条事项未划转部门入驻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管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岚县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治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专家评审(论证)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凭据有关执法法例,联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革新试点事情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专家评审(论证),是指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议历程中,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须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举行专业评审(论证)的事情环节。
第三条专家评审(论证)事情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依法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元)承办。第四条专家评审(论证)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有关执法、法例、划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尺度,同时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评价。第五条专家评审(论证)有关用度,依据有关划定和尺度执行,由岚县行政审批服务治理局每年申请财政摆设专项经费统一支付。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六条 参会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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